三流 sānliú
旧律,判处流刑者,流放之地,据罪行轻重而分为远近三等,谓之三流。
三流
三流是中国封建社会流刑三个等级的合称。始于汉朝,但非主要刑种。北朝时北齐、北周起用。隋代沿袭北齐律规定,正式定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为五刑。其中流分三等,即1000里、1,500里、2000里。唐律流刑三等分别为2,000里、2,500里、3,000里。明、清流刑也分为三等,故称为三流。清代乾隆八年(1743年)刑部纂辑《三流道里表》,将某省某府属流犯应流2,000里、2,500里、3,000里者,各发何省何府属安置,按计程途,限定地址,逐省逐府,分别开载。其后虽经修订,大体未变。②中国古代专指三种流刑罪。如《唐律疏议》把加役流、反逆缘坐流、不孝流为三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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